"人的尊严"与弱者法律权益保护
“人的尊严”也称为“人性尊严”,是指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个人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或尊严。“人的尊严”并不是用来指称“人类的尊严”,它是将“尊严”的荣耀落实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身上。谈起“人的尊严”的话题源于江西宜黄自焚事件(链接://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0_09/12/2492395_0.shtml)。在此次事件中,拆迁户三人被烧成重伤。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究竟是“强制拆迁”还是“思想教育”,是“风力作用”还是“悲愤自焚”,是“上前施救”还是“冷眼旁观”,都需要更为客观、中立和深入的调查,在此,笔者不愿也不能加以评判。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被拆迁者、一定程度上说是社会弱者,冒着巨大的危险,往自己身上泼洒了汽油。相信此次事件中烧伤的三人,都不甘心让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被火焰吞噬。自焚或意图自焚,更多的是在表达自己的诉求、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一种自助式的私力救济。往身上泼洒汽油如此,躺倒在推土机前如此,自制燃烧瓶、“土炮弹”也如此(人民日报语)。
从被拆迁的三人用自助式的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推导出三个问题:他们为何不需求公力救济?在法律上他们是不是所有救济途径都已找寻过?为什么公力救济还是抛弃了他们?对以上问题的回答,也许在本文当中,略显多余。当从常理上来看,被拆迁的三人肯定寻求过公权力的支持,只是公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本身存在偏倚的问题,导致其对公权力丧失了信心,最后本身存在重大问题的公权力在种种原因的驱使下放弃了他们。
按理说,作为房主的他们,完全有理由不将房子卖给拆迁人,因为其是房屋的所有人,是主人,最后何以落到主人非要烧死自己,才能阻止手携公器的拆迁人?这就是中国公权力缺少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之内涵。“人的尊严”从法律层面看,有以下几层意蕴:第一,生存于世上的每一个人都拥有不可侵犯的尊严,这类尊严的取得源于人的生命存在本身,它既不依赖于先天的血统、性别、门第,也不依赖于后天的成就、地位、信仰,只要生而为人,就拥有这样一种自然尊严。第二,人的尊严在法律上要求尊重人的自主性,要把每个人都视为是理性的、独立的存在,他可以决断涉己的事务,从而在生活中充分表达自我、展示自我以及发展自我。在本事件中,被拆迁人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没有能力来决断涉己的事务(如拆迁房屋的价格等),更不用说充分表达自我、展示自我以及发展自我,最后只好以身体当筹码,用生命要权利。
人的尊严实际上是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化身,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的尊严,哪怕是罪犯、乞丐、残疾人、被拆迁人。但在社会现实中,往往是公权力的任意扩张,侵犯了人的尊严。但自中国传统社会以来,公权力侵犯的往往是弱者的权益,如前面说的残疾人、被拆迁人等。因此,保护弱者的法律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弱者法律权益保护实质上是关于人的尊严与社会正义问题的实现。人的尊严及其尊严的实现是人类的追求,但是离开了弱者的尊严,社会也很难真正地实现整个人类的尊严。因此,我们国家无论是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始终要将弱者的尊严放在首位。如在本事件中,被拆迁者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机关为了尊重其尊严就必须与其充分协商,如达不成协议,请求中立的第三方予以解决,大不必利用暴力机关出手。进而国家为了尊严弱者的尊严,必须赋予公众、社会更多的权利,以平等的协商、有效的程序,在不正当行为发生之前,就扑灭可能引燃自焚者的火星。这才是“人性尊严”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