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要点:罗马私法之人法
发布日期:2014-04-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包括两种: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
①物质基础;
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