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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父子俩花的医药费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带着儿子到某旅游公司隶属的风景区游玩,购买参观券及游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进入风景区游玩时,我和儿子不慎从两米多高没有设置护拦的立交桥上摔下来,我受轻伤,儿子腿部骨折,随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计花了9000多元医药费。请问:我们父子俩花的医药费该由谁来承担?  
 
你好!来信已收到。对你的问题作简要回答如下: 
你的问题属于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你们父子俩购买旅游门票进入某旅游公司所属的凤景区旅游时,你们双方即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此时,该旅游公司应当尽到保证你们父子俩人身安全的义务,且该义务贯穿于你们父子俩旅游的全过程。该旅游公司所属的旅游风景区立交桥没有设置护栏,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又没有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看护及现场指导,致使你们父子俩从桥上摔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该旅游公司未提供符合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服务,导致你们父子俩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你们父子俩在旅游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安全谨慎的义务,本身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适当减轻该旅游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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