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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赠与入的义务和责任之一—瑕疵 】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110网律师
 所谓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买卖等合同中,出卖人应负 的担保出卖物无瑕疵的责任,是出卖人等的法定责任之一。 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在买受人等发现出卖物有瑕疵时,法律推定出卖人等应当承 担担保责任。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重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有义务保证任何第三人不得对其出售物主张任何权利,如第三人不得对出售物主张所有权(包括共有权)或抵押权等。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所出售的物确实存在并未灭失,也没有减损价值的情况,并保证质量符合一定(或约定)的标准。但是,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物有瑕疵,或买受人有重大过失时,则出卖人可免除责任。从各国立法看,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受赠人是纯受益人,因此赠与人仅负交付所赠物的责任,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即使所赠物存在质量问题,赠与人亦不负责。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1)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但不妨碍赠与人在合同中附加给受赠人一些义务,只要这些义务不具有违法性,法律就加以承认,这种赠与在法律上又称为附负担赠与。房地产赠与亦可为附负担赠与。由于附有负担,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不再免除,但只在受赠人负担的限度内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如何把握“在附义务的限度内”,尚有待在实践中考证。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使受赠人获得利益的初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应保护受赠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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