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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合伙事务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4-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共同决定权

  (2)执行权

  (3)监督权

  (4)请求权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A、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B、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视为合伙的代表人,具体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C、但在合伙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有过错的负责人赔偿其损失。

       D、如果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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