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增值的部分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问:
我朋友王某为结婚所需自购A房一处。与刘某(女)结婚后在该房居住。婚后不久二人又以夫妻共同存款另购B房居住,A房仍保留。2007年4月,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刘某提出离婚,双方对A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同共财产产生分歧。那么,婚前财产增值的部分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2:
对你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首先肯定的是本案中A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的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应根据该孳息产生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归属。如果孳息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协力或者非所有人一方对他人的婚前个人财产投入了新财产或一定劳务(包括家庭劳务的投入),则该孳息或财产的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同共财产。而对于单纯基于自然原因或非所有人未投入任何财产或劳务而产生的孳息,如个人存款利息,夫妻另一方未进行管理、经营、修缮或投入财产的房屋的租金等,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由于王某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所购A房在王、刘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价值的提高,主要是由该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年均工资收入水平提高以及房地产市场走向等诸多非人为因素决定的,且刘某婚后并没有对A房投入新的财产或劳务,她并没有对该房产价值的提高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本案中A房价值的增值部分应属王某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