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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府规定的标准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4-25    作者:孙新律师
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制定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4月9日)对于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作出一定处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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