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对财产所做承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陈兵与郑艳艳两人系自愿恋爱,在婚前郑艳艳要求陈兵写保证书:如果以后陈兵提出离婚,则陈兵的婚前财产应由郑艳艳分得一半,陈兵当即写下了此内容的保证书,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陈兵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郑艳艳遂提出陈兵的婚前财产应每人各半。
【分歧】
陈兵在婚前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保证书显失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陈兵完全可以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兵所写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系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陈兵写下保证书并且登记结婚,说明双方针对陈兵的婚前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陈兵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我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原则,本案中陈兵所写的保证书虽系一人签字,但两人对陈兵的婚前财产已经达成合意,故应认定保证书中对财产的约定系两人共有。郑艳艳要求陈兵写保证书,陈兵完全可以选择写或者是不写,自己具有选择权,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说法,陈兵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故在陈兵提出离婚后,郑艳艳可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分得一半陈兵的婚前财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