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分手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问:
2005年7月,我经过朋友的介绍,与李女相识并同居生活。双方在一起生活逾六个月后,便开始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我几度提出与她分手,可是她不同意,不得已我们继续保持同居关系,可是矛盾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加加剧了,到了实在无法在一起生活的地步。2007年5月10日,我再次郑重提出与其分手,她见我们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于是提出了要我赔偿与其同居的损失。为了了结同居关系,经过双方协商,我答应赔偿其三万元,并达成了主要内容为:基于李女与我解除同居关系,我自愿赔偿李女精神损失费30000元,于分手后一个月内付清的“分手赔偿协议”,我们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名。现因我无钱支付,李女称要凭该协议起诉我。请问:这份“分手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答: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你们所签订的“分手赔偿协议”属无效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况,其中没有列举出因解除同居关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你们在同居期间签订的那份协议,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实质上,这份协议是建立在非法同居关系基础之上、你本人不情愿之下所签,且协议内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你们之间的同居关系因为是非法的,故协议中所约定的精神赔偿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民众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驰,因此应属无效协议,李女不能凭此协议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