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婚姻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此可见,我国是不允许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但有具有重大情况,这种规定是有法理依据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原因不想离婚,或者起诉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有悖公平原则,所以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例外情况,其所列举的重大理由属于封闭性条款,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进行严格限制,从而保证夫妻财产制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