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市工伤职工伤残鉴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4年天津市工伤职工伤残鉴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4级
1.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发放标准:1级:27个月本人工资;2级:25个月本人工资;3级:23个月本人工资;4级:21个月本人工资。
3.伤残津贴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发放标准:1级:本人工资的90%;2级:本人工资的85%;3级:本人工资的80%;4级:本人工资的75%。
4.生活护理费
见下文。
●5~6级
1.劳动关系: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发放标准:5级:18个月本人工资;6级:16个月本人工资。
3.伤残津贴
支付主体: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时支付。
发放标准:5级:本人工资的70%;6级:本人工资的60%。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发放标准:5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金额;6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金额。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付主体:用人单位,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发放标准:5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金额;6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个月金额。
6.生活护理费
见下文。
●7~10级
1.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发放标准:7级:13个月本人工资;8级:11个月本人工资;9级:9个月本人工资;10级:7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支付。
发放标准:7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金额;8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金额;9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金额;10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金额。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付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支付。
发放标准:7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金额;8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个月金额;9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金额;10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金额。
5.生活护理费
见下文。
●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
发放前提: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发放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备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天津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