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金如何在亲属间分配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13年4月27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幸发生亡故,单位与刘某亲属(母亲、妻子、女儿、儿子)的两名委托代理人A和B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由单位一次性支付刘某亲属各项工伤赔偿金共计470000元(含丧葬费)。款额分两次打入代理人A的账户内。刘某妻子C由于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不能自理,C的父亲为了其以后能正常生活,向A与B索要C哪一部分赔偿款, A与B告知全部款额已交付给了刘某的母亲D。经几次协商索要无果,C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依据律师取证,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1、A与B系刘某的女儿、儿子及C与D处理工伤赔偿事宜的委托代理人。
2、刘某的女儿(学生,未成年)代替C、D及弟弟作为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3、单位与A、B达成了赔偿470000元的协议。
4、款额已经分两次打入A的银行账户。
以上证据证明委托人履行了其委托事务,但没有将委托人C的应得赔偿款项予以交付,所以,本案代理律师确定以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诉讼。
【庭审争议】
1、原告认为A、B因接受委托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没有转交给委托人,其应当承担125000元的返还责任。
2、被告A、B认为款额已经全部交付给D,自己不应承担返还以取得财产的责任。
3、被告A 、B认为与C没有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因其女属未成年,其代签委托协议无效。
【原告代理人辩护意见】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存在并履行。
2、刘某的女儿代签委托书属于效力待定行为,C的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3、被告称已将所有款额交付给D,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由被告A.B返还原告C人民币118000元整。
【案件点评】
类似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分歧较大,有人认为属于继承纠纷,也有人认为属于财产分割纠纷。由于工伤死亡赔偿款具有抚慰亲属的性质,那么认定该款属于遗产显然不妥,应以共有拆产分割来予以确定为妥,但应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部分。就本案而言,由于委托人没有将受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交付给委托人,以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进行起诉较为容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是该案中,存在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与共有财产分割纠纷的混合状况,所以也要考虑并计算其他亲属共有财产中应有的分割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