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行政诉讼决定
发布日期:2014-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适用范围和效力:
1、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强制措施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并记入笔录;对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应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定,并报经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该行政案件应当进行再审。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的措施的采取等事项,都可以适用决定。
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对决定不服,不得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