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环境标准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环境标准的体系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应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是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但不是国家标准。
(二)环境标准制定权力的划分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a国家环境标准和b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行业标准)。2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3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意义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中最重要的两类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中所允许含有有害物质或因素的最高限额。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排污者是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允许污染源(如工厂或设施等)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环境的能量的最高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排污者是否应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