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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浙江佘某辩护罪轻
发布日期:2014-04-22    作者:崔鸿雁律师
浙江佘某等人在福建,广东,天津等地设立关联公司并租用厂房办公室作为作案工具,进行各种渠道广告目的只为骗取与之做生意公司的定金及加工费,行动代号为“杀猪”后骗取多公司资金800余万元,被公诉机关指控为“合同诈骗罪”,佘某又受贿罪多前科并案发时仍在假释期,将面临刑法规定多较重的数罪并罚。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佘某被列为第一被告人。家属找到崔律师后经仔细研究案情和相关证据,崔律师认为佘某在共同犯罪中并不是起主要作用,在检察院起诉阶段崔律师提供了详尽的书面观点,最终检察机关认同了崔律师的意见在起诉书中把佘某降为第三被告,法庭审理后判决佘某有期徒刑6年,结果显著低于家属心理预期,收到了满意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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