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战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客观资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电子证据的效力主要包括三类:1、计算机输入、存储、分析、处理、输出的证据;2、严格按照德法律及技术程序,利用计算机模拟的结果;3
、按照严格的法律及技术,对计算机及其系统进行测试的结果。 对于对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从以下几个方面 1
、 真实性,即电子数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电子证据作为信息技术的产物,
容易存在 拼凑、篡改、增删等伪造、编造的情形,因此首先要对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包括电子数据的来源,即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其设备情况,电子数据收集、传输保存方法,必要时,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2、合法性,即电子数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审查电子证据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程序审查是实体审查的前提基础,而主体的审查又是程序审查的首要步骤。 3、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待定事实有关,具有证明案件待证实施对额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