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以手表换方便面,监护人可否要求店主返还?
问:
我在乡下有三间瓦房,一直由我父母居住,我家与村民李某家系前后邻居,李家后围墙即是我家的后背墙。两家相处关系一般。2000年,李家在离我家后背墙0.5M的地方种了两棵白果树,并经常浇水施肥。刚开始我父母仅发现自家的后墙潮气很重,并未在意,直至去年发现靠后背墙的地面砖经常渗水,走路打滑。于是我找到李某,将此情况向他说明,并指出白果树长大后会影响我家采光强度,要求李某将树木移位,李某不同意,认为自家树木长在自家地面上,碍不着旁人。不知李某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邻里之间如何处理相邻关系问题。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李某有权在自家院子内栽种果树,但应当给予相邻方便利且不侵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李某在自家院子内种树,离你家后墙仅0.5M,为树浇水至你家后墙潮湿,地面渗水,给你家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已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李某不仅是对于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要赔偿,对于存在的预期危险,受害人也享有请求消除危害、恢复原状的权利。你提出白果树长大会影响房屋采光的事实存在,由此可见,李某应把白果树移种他处,消除现存和将来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