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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发布日期:2014-04-19 作者:
110网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法增加的这一款就明确规定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六个月之内发现
瑕疵,只要消费提出,举证责任就在于经营者,这从法律上给予了消费者维权的保障。
201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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