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中的事实婚与民事领域的事实婚是否相同?
在民事领域,事实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的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这种结合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人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仅是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男女双方不仅缺乏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也存在瑕疵。
当前,在民法领域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即法律为事实婚确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当事人双方享有与合法夫妻关系同等的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之规定,当前我国承认事实婚的条件是:(1)男女双方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2)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开始同居生活。
然而,刑法领域的事实婚与民法领域的事实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法虽然经过多次修订,但修订后的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完全相同,当前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中的事实婚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的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即刑法领域的事实婚包括了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况。实践中,重婚可能表现为两个或多个法律婚的重合,但更多的是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叠。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就同一个问题在婚姻法和刑法两个领域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在婚姻法领域1994年2月1日以后已不存在事实婚姻,而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而刑法则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意义。
综上,重婚罪中的事实婚与民事领域的事实婚是不相同,切勿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