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法人的登记
发布日期:2014-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是历年来考试的重点以及难点,为了方便大家的司法考试复习准备,现在总结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法人登记通常包括:
(1)法人设立登记,这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应依法进行设立登记。
(2)法人变更登记,这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法人注销登记,这是法人依法终止,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法人注销登记机关与设立登记机关相同。
【难点辨析】
清算法人的地位问题。清算法人是否有权利能力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清算法人具有与清算目的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与清算目的不相一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清算法人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地位如何,一般认为,清算组具有诉讼能力,在诉讼中可为当事人,但是清算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