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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曾某、**镇人民政府、**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金浩洋律师
 这是一起地方政府车辆撞伤行人的“民告官”案件,该行人是农村户口,依法能得到的赔偿极少。经过金浩洋律师的调查工作和据理力争,最后该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伤者最终拿到的补偿是原先预计的两倍多,权益得到了保障。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5号
原告杨某,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号,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金浩洋,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某,男,1979年12月1 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街45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广州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21****。
法定代表人郑**,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喻晓明,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号,组织机构代码71****。
负责人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武汉、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月1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曾某、广州市**镇人民政府、**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奕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11月8日,曾某驾驶粤A8***号车辆于**大道与市南路交界路口,与驾驶桂R***号摩托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故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29247.2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前赔偿原告杨某1O3000元(款项汇至以下帐号:户名:杨某;开户银行:XX银行广州XX支行营业部;帐号:12345677)。
二、原告杨某不再就本交通事故向三被告主张赔偿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144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本院送达回证签名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奕衡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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