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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民办学校董事长亿元遗产官司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110网律师
 广州张德明律师 继承纠纷 家事法苑 老人律师 离婚纠纷 杂谈 分类: 继承与赠予纠纷
深圳某民办学校董事长亿元遗产官司 摘自《晶报》2014年4月2日
原标题:《学校董事长猝死 叔嫂对簿公堂争亿元遗产》
龙岗布吉一所民办学校的董事长猝死,引发叔嫂之间对于近亿元遗产的大争夺:董事长的两个弟弟及另一名“合伙人”将嫂子告上法庭,要求按之前与亡兄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分割学校的股权。昨日上午,此案在布吉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

  黄荣忠是龙岗科城实验学校的董事长,2011年6月23日,他在工作中心脏病突发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这所价值逾亿元的学校成为众多亲属争夺的对象,在深圳及黄荣忠的老家河源引发了一系列诉讼纠纷。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黄荣忠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状告河源市和平县青州镇政府,要求撤销父亲与其妻张茂珍10多年前办理的结婚证书。“子女诉请撤销父亲与继母的结婚证书”,这一离奇案件引起广泛关注。2013年2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两子女的诉求。
  随着“身份之争”告一段落,财产争夺再次浮出水面。黄荣忠的弟弟黄某红、黄某雄及另一亲戚刘某在龙岗法院起诉嫂嫂张茂珍。原告方递交的证据显示,10年前学校创办之初,黄荣忠与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因此该学校是黄荣忠与他们共同出资兴办,要求按协议确认他们占有学校60%的股份(三人各占20%)。
  在案件诉讼期间,黄荣忠的母亲去世,原告方提出,其母亲现有的子女二人应作为继承人参加代位继承。同时,黄荣忠的5名子女作为黄荣忠的继承人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篇报道是遗产继承纠纷,但迄今关于此事发生的所有诉讼均尚未涉及分割遗产。这些诉讼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张茂珍作为黄荣忠生前的合法配偶身份的争议,另一类是黄荣红、黄荣雄、刘杭与张茂珍的股权纠纷。
  河源市中院的终审判决间接确认了黄荣忠生前与张茂珍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那么黄荣忠生前对龙岗科城实验学校享有的股权,便是黄荣忠与张茂珍的夫妻共有财产。
  无论黄荣红、黄荣雄和刘杭根据之前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在龙岗科城实验学校的股权的一部分分给张茂珍后,必然还剩下一部分股权,这便是被继承人黄荣忠的遗产。
  以下分别讨论对黄荣忠的遗产的继承、对黄荣忠的母亲的遗产的继承:
对黄荣忠的遗产的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荣忠猝死之时,对黄荣忠的遗产的继承便开始了,此时继承人也就确定了。
  黄荣忠生前未立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故黄荣忠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继承法》第10条等的规定,被继承人黄荣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张茂珍、5个子女及黄荣忠的母亲。前述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黄荣忠生前对龙岗科城实验学校享有的股权,有争议的只能是继承份额。
  对黄荣忠的母亲的遗产的继承
  在案件诉讼期间,黄荣忠的母亲去世,那么黄荣忠的母亲应继承的股权份额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故黄荣忠的母亲对黄荣忠的遗产的继承权依法自动转移给她的继承人。
  黄荣忠的母亲去世时,她的继承人包括那些人呢?黄荣红、黄荣雄等兄弟作为亲生子,当然是他们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外,《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黄荣忠死后,其母亲才去世,即被继承人(黄荣忠的母亲)的儿子黄荣忠先于被继承人(黄荣忠的母亲)死亡。故黄荣忠的晚辈直系血亲(5个子女)有权代位继承黄荣忠的母亲的遗产(代黄荣忠之位),5个子女对黄荣忠的母亲的遗产的继承份额,一般仅限于黄荣忠有权继承其母亲遗产的份额。
  综上所述,黄荣忠生前对龙岗科城实验学校享有的股权的一部分由其5个子女继承,其余部分由张茂珍和共同体(黄荣红、黄荣雄等兄弟以及黄荣忠的5个子女)分割。张茂珍分得股权后,黄荣忠的5个子女是代位继承人,他们作为一个小共同体,剩下的股权由黄荣红、黄荣雄等兄弟和小共同体分割。确定小共同体应继承的股权份额后,该股权份额再在黄荣忠的5个子女间分割。所以说,黄荣忠的5个子女实际上对黄荣忠的股权继承了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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