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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债权申报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申报条件

可以申报的债权:(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3)须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债权;(4)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但是该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财产担保在所不问

2.债权申报的审查

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起诉。

3.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

未申报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4.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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