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起诉状
原告:王,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址:蓝田县。电话: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碑林区南关正街51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9821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
2013年2月1日,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唐兴路与丈八路丁字路口的西安喜悦酒店室内装修项目。工程造价63000元,现已支付,但被告新增工程包括运输10车垃圾4300元及其他增加工程量计17521元共21821元,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还欠原告工程款19821元。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