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许可概述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许可的概念
概念:申请→审查→批准(特定权利),一般禁止的解除。(实践中,我国一般叫审批)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老百姓申请,行政机关作出审查和批准,给予特定的权利:一般禁止的解除)。
2.特征:
①依申请;
②管理性;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手段。
③外部性:“官”批准“民”是外部审批,即许可。简而言之,内部审批不是许可。常见的内部审批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批;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事项的审批。
④授益性。行政机关授予老百姓权利和好处。
注意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分:行政确认-权利从有到有(确定、认可、证明);行政许可-权利从无到有(权利增加的过程)。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许可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合法性,公平公正是指合理性。
公开:
(1)行政许可的过程要公开,但是涉密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2)规范公开:未经公开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许可的法律依据;这里主要是指内部的法律文件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内部文件不对外,对外无效)
3.便民原则
4.程序保障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1)撤销赔偿。行政机关做错了某行政行为,需要撤销,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2)废止补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改变,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这个行为,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6.禁止转让原则
与人身权有密切关系的许可事项禁止转让。如驾照、律师资格证书不能转让。
(该原则不绝对,如营业执照的转让)
7.法律监督原则
过去我们的行政机关有一种错误的做法:重许可轻监督。导致在实践中发生很多问题,例如奶粉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