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诋毁商业信誉行为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该考点近年常有试题出现,要点为:

  1.行为主体:

  (1)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其他经营者如果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3)经营者利用新闻媒体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时,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方式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商誉。

  3.主观心态为故意。法条的用语“捏造、散布”,即说明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诋毁”。

  4.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

  5.需注意“对比性广告”这一宣传方式。对比性广告是以市场上所有的同一类竞争者为诋毁对象。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因为其仍然属于诋毁对象特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