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光曙
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与律师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及对社会所负的特殊的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影响律师职业的最重要的规则,反映了律师职业的精髓和实质,也是法政发展状况的体现。
1、律师执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应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在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上都是体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建设,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所以,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上首先应当是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而不是为类似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
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相一致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等方面而需要的,律师在这方面就是为维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服务的,为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服务的,律师如不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和人民的利益服务,将违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方向,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是我国法律上所不支持的和所不允许的。
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它是以工农联盟为领导的,它是以工联盟为阶级的基础,它是以知识分子依靠力量之一,它是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它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为经济基础:它是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文化基础;它是以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为内容构成的。要使人民民主专政得到巩固,要使我们的国家能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工人阶级、农民和知识分子的联盟,以及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政治联盟,而巩固这一联盟还得要依靠国家制定的宪法和各种法律来加以维护,既有民主,又有法制,民主与法制相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因此,我国律师应体现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
律师应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因为律师的主要职业是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所以在这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要忠于法律和事实。这是律师的质量要求。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一部宪法和法律,并且都要求忠于法律和事实,因而,我国的律师在这方面应当忠于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掘。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律师存接爱当事人的委托,担仔代理人,参加的各种诉讼案件或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或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忠于事实真相,立足子客观事实,使自己的活动始终建立在有充分可靠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上,不能提供虚假的证据证明,妨害公证的判决,以显失公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要求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中,必须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为标准,不乱套、不乱定,立足于现有法律标准来办事,法律上没有规定的,不能乱找一条来套,否则容易出现莫须有的现象发生。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律师应当坚持真理,维护正义。律师的责任是法律帮助,在真理上应当坚持真理,在正义上应当维护,在业务服务中,应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而活动,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的干预,除独立于权力外,还应保持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在道德上,律师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纪律上也应该廉洁自律,这样才能具有职业上的声誉,才能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在收费方面,要注意确定和掌握合理的收费标准,不要乱收费、摊费、否则在社会上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有损于职业形象。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我们认为这应该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高尚道德品质;当当事人有事请求提供法律服务时,在诚实信用上应该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始终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部过程,不要背信弃义,出尔反尔,给当事人造成麻烦。尽职尽责上律师应该勤勉服务,有效率地工作,不无故拖延时间,要恪尽职守、不敷衍马虎行事,否则,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应有的侵害或损失,或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而延误之。
5、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在业务上要注意保寸职务的秘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经常遇到涉及国家的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事等,当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时.不得泄露出去。反之,如泄露出去,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会使国家的财产、国家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会使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涉及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会使当事人的财产受到侵害.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时,会侵犯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
律师在业务上保守职务秘密的同时,还值得注意到另外的三个问题:一是当遇到某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损害他人的利益预谋违法犯罪时,律师在其业务中,不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协助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会影响到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理。二是对于当事人提供预谋违法犯罪的情况,律师应不能为其保密,而应当告知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制止或予以制裁,使其当事人提供预谋违法犯罪的事情得到制止。三是如果当事人错误地控告律师,而律师又只能根据与职务秘密有关的材料反驳当事人的控告,这时律师对这些材料也应该不须保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我们认为这应该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高尚道德品质;当当事人有事请求提供法律服务时,在诚实信用上应该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始终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部过程,不要背信弃义,出尔反尔,给当事人造成麻烦。尽职尽责上律师应该勤勉服务,有效率地工作,不无故拖延时间,要恪尽职守、不敷衍马虎行事,否则,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应有的侵害或损失,或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而延误之。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在业务上要注意保寸职务的秘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经常遇到涉及国家的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事等,当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时.不得泄露出去。反之,如泄露出去,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会使国家的财产、国家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会使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涉及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会使当事人的财产受到侵害.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时,会侵犯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
律师在业务上保守职务秘密的同时,还值得注意到另外的三个问题:一是当遇到某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损害他人的利益预谋违法犯罪时,律师在其业务中,不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协助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会影响到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理。二是对于当事人提供预谋违法犯罪的情况,律师应不能为其保密,而应当告知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制止或予以制裁,使其当事人提供预谋违法犯罪的事情得到制止。三是如果当事人错误地控告律师,而律师又只能根据与职务秘密有关的材料反驳当事人的控告,这时律师对这些材料也应该不须保密,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是职业道德的有关内容制定的成文规定,内容也是相互渗透,相互重合的。律师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肩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因此,规制律师执业,使其尽职尽责履行职责,制定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执业。
1、律师工作机构
律师的执业纪律是律师协会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业准则,那么律师应注意哪些职业纪律规范呢?
在其工作机构中,律师要遵守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工作规章和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果无视组织纪律,不循章以规,规章制度只流于形式,那是无法把自己的工作搞好的,律师在社会上也就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了。在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律师不能私自接受,也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额外报酬或其他财物。当被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时,不应拒绝和疏怠履行。如果拒绝和疏怠履行,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援助或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律师事务所收费方面,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另外,也不能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否则会变成执业上的垄断,这是律师职业纪律规范方面的要求。
2、律师在诉讼和促裁活动中的纪律
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不得唯利是图,这应当是律师必须注意的纪律。律师在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当中,不得与本案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人员在非办公场昕接触,不得向这些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在法庭土要遵守法庭、仲裁庭的纪律,要尊重法官和仲裁员。注意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在参与刑事案件诉讼中,应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其他人会见还在押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如果不遵守这些纪律,将有损于律师忠于法律、维护法律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尊严,会影响各种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裁决,当事人合法权益会受到不应有的侵害。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在代理或辩护业务中不能作虚假承诺以谋取其利益,律师如不遵守这些执业纪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得到正当维护,反而是在倍加受害,雪上加霜了,在社会上势必造成很坏的影响。
当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知道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时,律师应该拒绝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明知其错误仍然为其服务的,那就等于助长了当事人的违法性,自己便是唯利是图之人了。同时成了个知法违法之类的人了。这是法律上所不支持,所不允许的。
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反之如果允许律师这样做的,委托人的原当事人在司法诉讼中就容易处于不利的地位,律师在这一方面在社会上显然失掉了存在价值的意义,这也显然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
当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已经完成之后的除外。如果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就去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在利益冲突上律师容易有利可图,就容易会扰乱案件的公正审理,会导致当事人中的一方权益受到侵害,昕以这是不道德的,司法上更是不允许的。
4、律师同行的纪律
律师在同行之间关关系中应注意的纪律。随着我国社会丰义市场绎济的不断溧入与发展,有些律师由于受到经济利益上的驱使,在同行之间不是互相团结协作,而是不择手段地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来进行业务垄断。关于这一现象,我国的法律是禁止的。为了我国的律师在同行之间互相团结协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律师同行之间应当禁止贬损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禁止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禁止利用新闻媒介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禁止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和一些其他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维护法律上的尊严,促进社会的进步与文明。
律师的业务主要是维护真理、维护法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显得非常重要,它能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持续、稳定的良好环境创造有利条件,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的发展推波助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