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办不成 开发商退房退款
按揭贷款办不成 开发商退房退款
案情
上海的黄先生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黄先生交付了首付和开发商捆绑销售的装修款。因为限购政策,银行按揭贷款办不下来。黄先生不想付全款买房。这样,黄先生只有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要求退还房款、装修款和定金。开发商只同意退款,想扣掉二万元的定金。双方协商未果,因此成讼。
办案过程与结果
黄先生从上海来到海南,耗费时久,不能解决,只能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接手案件后,律师首先给开发商发律师函,紧接着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开发商是外强中干,见到传票就没了底气,主动要求讲和。不久,房款、定金、利息如数退还,黄先生撤诉。
附:1、律师函;
2、起诉书;
3、撤诉申请书。
律 师 函
琼新律函字(2010)第89号
致:海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宏先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代理其处理与贵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事宜。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了解了以下事实:
一、贵司于2010年7月27日与委托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由贵司开发的位于海口市南宝路19—9号××广场B栋6层616号房。
二、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如约履行了支付首付和装修款等合同义务。该房属于委托人的第四套房,根据国家对房产的调控政策,银行对该套房屋不予放贷。
三、鉴于上述情况,委托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10年9月19日书面致函贵司要求解除合同,贵司书面答复同意解除合同并办理退款手续,同时提出扣除委托人所交纳的定金贰万元。
四、委托人交纳的定金属于订约定金,既然双方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没有理由再扣除该定金,而应该在退房时一并予以返还。
鉴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双方分歧不大,完全有和解可能。仅仅为区区贰万元大兴诉讼,没有必要。因为打官司会耗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会造成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对双方都是得不偿失。因此,本律师希望与贵司能够协商解决(电话:13876695316)。
特此致函!
律师: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起诉状(1)
原告:(略)
被告:海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路H8号B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尹×,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款141172元、利息6776元(暂算至2011年1月31日止),两项合计147948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在建的位于美兰区××广场B栋6层616房预售给原告。该房约定建筑面积36.38平方米,每平方米9378元,总金额341172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41172元,余款20万元由被告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向被告支付房款141172元。值此期间,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致使银行不能为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及时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并承诺为原告办理退房退款手续,同时要求扣除二万元定金。原告以定金为订约定金为由,不同意扣除。双方为此多次进行交涉,被告又提出只扣除一万元,原告仍然不能接受,至今协商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 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套。
民事起诉状(2)
原告:(略)
被告:海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路H8号B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尹×,董事长。
被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大厦A幢1单元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
被告:海南××置业有限公司
住址:海口市××路H8号B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程×安,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36380、利息1746元(暂算至2011年1月31日止),两项合计38126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27日,原告在与第一被告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被要求与第二被告捆绑签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承担房屋的装修工程,装修合同价款为3638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并按要求向第三被告支付装修款36380元。值此期间,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致使银行不能为原告办理按揭贷款,第一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而装修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 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套。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撤诉请求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1年1月13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11)美民一初字第443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