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这部分的详细内容,参考民法的相关理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的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义务的异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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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不同 |
针对的主体不同 |
法律效力不同 |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
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有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 |
特定的主体,是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 |
仅对特定的法律主体有效,没有普遍的效力 |
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
应有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 |
不特定的主体 |
有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效力 |
2.权利与权利能力
联 系 |
区 别 |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或者说资格 |
1. 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 |
2. 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 |
3.影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实现的各种因素
①从大的方面来说受一个国家的物质生活条件水平、政治民主和法制发展的状况以及科学文化条件和道德人文环境的影响。
②从主观方面受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发展、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状况以及是否有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的发生。
(4)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具体表现在:
①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
②通过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
③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5)权利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是有限度的,滥用权利或者超越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一定的法律责任,进而引起法律制裁。
(6)义务的限度性的具体表现:
①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②时间的界限——超过时效或时间的限制,义务就不存在了;
③利益的界限——义务人的权利同样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