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知识:法的时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4-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的时间效力的含义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效力终止及有无溯及力。
(二)法的生效时间的表现形式:
1.为公布之日起生效;
2.为公布后在某一规定的具体时间生效;
3.为公布后待一定条件满足后生效。
(三)法的效力终止的表现形式:
1.为明示废止,即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为默示废止,当旧法未被明示废止而与新法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旧法被自动废止。
(四)法的溯及力
1.法的溯及力的含义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2.法的溯及力的相关原理:
(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追溯原则”。
(3)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