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女儿是否侵犯了小保姆的隐私权?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雇主刘某雇了一个小保姆,长时间来因与雇主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对雇主心生怨恨,并将对雇主的不满与咒骂作为日记写在了雇主女儿的白皮作业本上,后因雇主的女儿在其日记上进行批注而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雇主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雇主的女儿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那么雇主的女儿是否侵犯了小保姆的隐私权?
一、什么叫隐私?
所谓隐私: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
二、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
(一)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即自然人。
(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相关的活动等。
(三)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我国立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
中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些是对公民隐私权的组成部分作了原则性的保护。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第103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在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目前隐私权保护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四、构成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要件;
侵害隐私权属于一般侵权,我国法律对构成一般侵权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侵权人有违法行为;
(2)受害人有损害事实;
(3)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五、本案雇主的女儿是否侵犯了小保姆的隐私权?
就本案而言,小保姆隐私权的客体是日记的内容。小保姆要求雇主的女儿承担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则必须是雇主女儿的行为具备构成侵害隐私权的四要件。本案如果仅从形式上看,雇主的女儿未经小保姆同意看了小保姆的日记,其符合我国法律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但针对本案,当小保姆将其日记作为隐私而要求隐私权保护时,其本身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因为小保姆的日记是记载在所有权属于雇主女儿的白皮作业本上,而在法律上物权具有排它性,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置自己的权利,包括隐私权!日记作为小保姆主张隐私权的客体,其所表现的内容需要一定的载体,如果载体的所有权都不属于记日记的人,那么就其所主张的隐私权存于何处?皮之不存,毛将附蔫?因此,笔者认为,雇主的女儿如果仅是在小保姆的日记上进行批注而没有将日记对外传播,就没有侵犯小保姆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