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加,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纠纷,这也就引起了人们对遗嘱的重视。为了避免自己身故之后家庭成员之间因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纠纷,导致亲人反目,也为了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进行分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自己身体健康、意识清晰时立下遗嘱。尽管如此,由于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具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按照个人意志立下的遗嘱,有时往往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最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本文根据我国继承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立遗嘱的注意事项阐述如下:
一、 遗嘱的效力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所立的遗嘱,才具有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主张立遗嘱人所立遗嘱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被他人胁迫或欺骗的事实,否则,只要所立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被认定为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立遗嘱人不得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他人的财产,实践中,在遗嘱中处分的他人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夫妻另外一方的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遗嘱中一旦涉及到这些财产处分的,该遗嘱则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4、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5、自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写明年月日,非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需要进行公证或见证。
二、遗嘱的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立遗嘱时应注意: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我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三、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人对处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包括: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