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外所欠债务时怎么办? 】
【案情简介】
康某(男)与赵某(女方)2004年12月在广州市某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康某的朋友金某向康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康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金某只得向林某索要。赵某拿出离婚协议对康某说,其已与康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康某向金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金某以康某、赵某为被告,向广州某区人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赵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康某虽然借原告金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康某在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金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金某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康某、赵某二人连带向金某还款20万元。赵某在偿还金某借款后,可根据与康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朱律师点评】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2、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明智夫妻之间有关债务的约定。
3、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应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因离婚、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就份额的判决而改变。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判决的份额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一方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后者清偿超过双方约定份额的,可以依照约定向对方追偿。
4、即使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亦是共同债务。
本案中,康某向金某所借的款项是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赵某夫妻未能证明该债务已与金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金某对夫妻二人是否有债务约定知情。所以,应当认定为康某夫妇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由康某、赵某承担共同责任,不因离婚而改变。离婚协议的效力限于康某夫妻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