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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年司考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小编为大整理了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的程度。

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和“疑罪”的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95条、第172条和第160条。各种考试中,通常考的是对这个证明标准的理解。

1、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具体讲就是作为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使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七种要素,或者作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事实,必须查清。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3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是指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罪的要求。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

1、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所以说,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难。

2、“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中 “疑罪从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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