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吗?
请问:2012年7月,我的一位女朋友李霞与丈夫张军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女儿由张军抚养,李霞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同年11月,李霞不幸摔伤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今年4月底,二人达成“李霞不承担女儿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女儿”的协议。过后,思女心切的李霞要求探望女儿被拒绝。请问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吗?
苏敏:
你好,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表明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因此你朋友李霞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女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