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民法知识点: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4-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产生以下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即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无限制。
2、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3、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可产生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