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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经营原则
发布日期:2014-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分业经营原则

(1)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资金运营规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保险公司严重违反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如果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第140、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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