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无效合同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情”的丙,给丙办理过户登记。①由于丙“不知情”,故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②若丙前面的修辞语是“知情的”,在甲、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的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