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知识: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概念。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例1】甲有一套房屋欲出售,乙经过深思熟虑后与甲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300万元。甲将房屋交付给了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泥石流倒塌。①人生满风浪。此例中存在“好多风险”。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特指甲、乙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合同消灭之前,房屋因为不可归责于甲、乙的事由毁损、灭失,乙是否应当支付价款,甲收取的价款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
2. 概念的深度理解
(1)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应按照《物权法》第244条或其他规则处理,不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
【例2】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试用,价款3千元,试用期三个月。半个月后,乙在使用该牛耕地时,该牛因雷击死亡。①由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经乙认可时生效),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则确定风险负担,而应适用民法理论确定风险负担。②该牛死亡的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乙不承担风险。
【例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交付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未支付价款。不久,该房屋为不明身份的卡车司机驾车撞毁。①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无效的,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定。②应依照《物权法》第244条处理。
【例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开发的莲花河畔小区共有300套房屋,甲全部出售给乙大学,甲交付了全部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大学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不久后,所有房屋因地震倒塌。①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因清偿消灭,不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②乙大学不得请求甲返还房款。
(2)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
【例5】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价款400万元,由乙分期支付价款。甲于5月1日交付房屋,5月2日房屋因为泥石流灭失。①房屋因泥石流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应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处理。②《合同法》取古今中外之经验,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由乙承担风险。
【例6】甲房地产商将“幸福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业主,交付了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偷工减料倒塌。①房屋倒塌可归责于甲。②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属于甲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例7】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已经交付汽车,但乙迟迟不付款。一日,甲忍无可忍,将汽车付之一炬。①汽车的灭失可归责于甲,不适用风险负担规则。②甲的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