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保险经营规则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经营范围限制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① 银行存款;
②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③ 投资不动产;
④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保险费率部分放开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