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赔偿后肇事者还应当承担责任吗?
请问:2013年8月25日,我骑自行车外出办理工作事宜时,被一辆违章行使的小货车撞成重伤,车管所认定货车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我腿部和腰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颅脑外伤。住院治疗近2个月,共花去医疗费用42000多元,其中自己支付医疗费10000多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22000多元。住院期间,驾驶员李某预付治疗费5000元。
出院后,我找到李某,要求其全额支付治疗费。可是李某辩称,我已经从医保统筹基金中获得部分赔偿,他只应赔偿实际损失的那一部分,其余的部分拒不同意支付。请问,医保赔偿后肇事者还应当承担责任吗?
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获得赔偿,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是造成你人身损害的直接侵害人,不应以你已获得相应的医保统筹基金,而减轻其的责任赔偿范围。因此,李某应对给你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文章出处: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