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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法笔记:顺序履行抗辩权概述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职权,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没有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这一抗辩权。

成立要件:

1、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 双方债务需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转台,又包含了先履行一方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非永久性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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