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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行政法笔记: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发布日期:2014-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开始:

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存在无效因素。

2、停止: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3、终止:

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复存在;

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新的立法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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