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地位
发布日期:2014-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这三大法律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奇高,如2001年的36分中有29分,占80%强;2000年的39分中有27分,占70%弱,基本上在70-80%之间。这大概与司法考试偏重于实务有关,当然与此相关的是三大制定法律的存在,因而出题者有所本。这相应也就指示考生应当以这三大法律为主。
二是三大法律中《行政诉讼法》又占绝对高的比值:在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占有的分值比例基本上在30-40%之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所涉及的单行法律有:《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不论其他方面,众多所涉法律中之所以行政诉讼法一枝独秀,这大概是因为司法考试以案例分析为主,不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任意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大多是以实际案例引发出问题,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比例高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司法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三是综合题型开始逐年提高,即所考察的是综合性知识,有些题目已不仅仅限于单个部门的考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内容在同一道题中出现的情况增多,这从我们对历年考试各部分分值统计中的重复计算即可看出。说实在的,有些题真不知道应该算作哪一部门。如果我们放阔视野,这一特点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是如此,甚至在整个司法考试中亦然。针对这一特点,要求考生在复习时,应当融会贯通,在各部门知识掌握的基础上做一些综合性训练,增强综合分析的能力。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考生往往注意的是对知识点的把握,这就很容易导致所学知识难以形成一个整体,而是被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点所切割。就一般性的知识把握来说,只有当我们找出各知识点之间的逻辑联系,将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以致形成一个整体,这时我们才算真正掌握了这门学科。
四是司法考试虽然偏重于实务,但并非不重视理论,只不过它所需要的不是那种教条式的空洞化的理论,而是建立在对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基础上的理论,是法条背后所隐涵的理论,尤其是具有实际应用、操作价值的理论。近年来司法考试中有向理论倾斜的取向。在以往的考试中,多数题目是直接以法条为依据而设计的,如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对此题的回答需要涉及到行政法上的公共职责、“反射性利益”等问题,属于行政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具有相当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