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三国法笔记:涉外收养
发布日期:2014-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2.我国对涉外收养程序的规定
《收养法》第21条第2、3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还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当事人要求公证,则应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例题。单选题】英国公民甲和泰国公民乙是居住于澳大利亚的夫妇,二人想收养中国北方某省的一个儿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澳大利亚法
B.该收养的效力应适用澳大利亚法
C.该夫妇在中国收养,程序上需要提供证明自己有关证明材料,经澳大利亚外交部门认证,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认证,并和我国的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D.假如收养若干年后,当事人在我国起诉欲解除收养关系,则应适用中国法或英国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所以应适用我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