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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能否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4-03-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一个朋友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分给她1万元财产,但是离婚后男方并未按协议约定给付,我朋友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回答:
来信已收悉,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有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等。因此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你的朋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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