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十倍赔偿问题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十倍赔偿问题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消费者对这部法律的适用很关心,尤其是市消保委接到关于不安全食品的赔偿方面的咨询电话比较多。为此,笔者就《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十倍赔偿谈点看法。 一、《食品安全法》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界限
(一)加大损害赔偿力度。《食品安全法》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普通法,《食品安全法》是专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我国民事法律提到的赔偿,都以“补偿”为原则,一般是“一赔二”,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今年6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十倍赔偿”只适用于食品。《食品安全法》是适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只有发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才能适用,换句话说,目前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以外,只能依据《消法》有关规定赔偿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赔偿额仅为食品价款10倍。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消费者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本条规定,一是消费者要求“一赔十”的只能是食品;二是“一赔十”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价款的十倍;三是“一赔十”惩罚性赔偿金不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
例:如某消费者花3元买了一瓶非B字瓶啤酒,在开瓶过程中发生爆瓶,炸伤了手,医院治疗花了200多医药费,那么经销者是赔他啤酒价款的十倍——30元,还是要另加医疗费的十倍赔偿——2000多元?
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非B字瓶生产啤酒,销售者销售非B字瓶啤酒,可认定为“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首先消费者能得到啤酒价款十倍的赔偿,即30元,另外,消费者还可得到200多元医药费的赔偿。
3.向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要求不同。一是向食品生产者的索赔。食品生产者又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第二种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第三种是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第一种食品生产者可能不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对此,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索赔。当选择向生产者索赔时,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就应该赔偿;当选择向销售者索赔时,需符合销售者是“明知”的要件。因此,消费者在索赔时要从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行使选择权。第二、第三种实际上是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为主并兼食品生产(制作加工)的销售者。所以,只要消费者购买了食品生产者或兼食品制作加工的销售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因科技水平、监测设备或监测能力还无法发现的情况例外,销售者就应该赔偿。
二是向单一食品销售者的索赔。向单一食品销售者索赔,是指当食品销售者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换句话说,食品经营者只有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明知”作出解释。所谓的“明知”,一般是指知道(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有关法规的解释,结合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和兄弟市的经验,认为以下表现方式涉嫌“明知”的行为: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的(如销售“三无”食品、病死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等);
(2)销售过期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批号的(如销售者将食品上原有或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生产日期、批号用化学制剂消除或用不干胶覆盖,再重新标上新生产日期、批号等);
(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4)事先已被警告或已发生消费者投诉反映情况属实而不改正的;
(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
(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或在采购食品时未经查验或不能提供进货凭证、批号,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导致销售的食品假冒、变质的;
(8)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明证、虚假情况的;
(9)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10)销售以人的视觉就可以发现的变质食品以及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如销售膨听罐头、虫咬鼠啃、霉变腐烂食品,销售非B瓶啤酒、瓶中含有杂质啤酒等)。
(二)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使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时,能保证消费者可以优先支付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延伸导读:
1、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引关注 消费者遭遇举证难
中广网北京8月8日消息今年6月1号起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引起广大群众关注,尤其是其中关于“退一赔十”的规定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夏季随着气温逐渐升高,食品容易变质。近日,天津的一些少消费者在商店购买食品后,怀疑其质量有问题,要求十倍赔偿。但在索赔过程中,消费者却遭遇了“举证难”。
尚先生不久前在某超市买了20余袋海产品,回到家后打开一袋发现颜色发暗,且散发出一股臭味,怀疑已经变质。转天,他投诉到区消费者协会。经过调解,尚先生与超市及供货商约定到卫生防疫部门去做鉴定。但随后,超市和供货商又不同意做鉴定,可以退货,并给尚先生一定补偿。对此,尚先生表示,不同意供货商的解决方案,要求给予十倍赔偿,被超市拒绝。
在食品纠纷投诉中,类似的争议很多。如一消费者在一家超市购买竹荪,消费者自行到检验机构检测,结果二氧化硫超标。可超市在接到投诉后,已经将该商品下架,不认可消费者的检验结果……一般而言,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后,能够保存实物、发票或者小票就可以了。但是有的商店会说,万一你调包了呢?或者把以前买的拿来了,如果商店以这些理由推诿,消费者就面临举证难的境地。
在罐头、火腿肠等食品中发现异物,也一直是调解的难题,关键在于责任难以认定,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异物是生产中进入的还是开封后进入的,因此也就无法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偿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什么情况才算是“明知”呢?在诸多案例中,商家都可以表示并不“明知”食品是有问题的。例如,消费者在一家超市买了数袋方便面,其中一袋的调料包里面有异物,但是超市却表示“外表看不出来有问题”,不同意十倍赔偿。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呢?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给消费者造成的侵害事实需要消费者举证,但食品质量是否合格则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比如销售者不明知调料包有异物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投诉量激增
很多消费者要求“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投诉大量增加,杭州工商局最近接到各地工商部门报告,消费者要求商家“一赔十”的事件近期呈直线上升趋势。
22天投诉量已超上月近三成
杭州市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胡永海说,截至6月22日,全市接到食品投诉案件165件,在《食品安全法》还未实施的5月份共接到投诉129件,22天的投诉量已经超过上月31天投诉量的近三成。其中赔付金额最大的是拱墅区某超市,因出售过期山核桃及金丝糖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1000多元,这是杭州市第一起商家“一赔十”案件。
从12315电话记录来看,目前“一赔十”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市区几大超市,便利店和街头小店投诉并不多。《食品安全法》颁布对消费者消费观念影响很大,胡永海说,本月中心工作人员天天都接到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咨询电话,有些老人问得相当详细,如什么情况下可以“一赔十”、黄鱼坏了是不是也可以找商家赔偿等。
大部分案件与过期食品有关
在处理完毕的几起食品投诉案件中,投诉过期食品案件居多。
下城工商分局12315一位工作人员说,这类案子中消费者可以根据生产日期判断是否过期,证据十分明显。前几天辖区内一家超市出售过期的干贝素调料(过期一个月),被消费者当场发现,后来经过分局调查发现情况属实,超市最终同意给予消费者退一赔十的赔偿,共计134元。
胡永海说,一直以来,过期食品案件数占食品投诉案件数一半以上,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大部分商家无条件退货,很少会支付给消费者赔偿金。
在19楼网站上,一位网友发帖说,自己购买了一包发霉的鱼片,跟超市协商好几次还是无法得到赔偿,最后只能求助消协。
除了干货外,面包等糕点类食品的投诉量也在增加。胡永海说,“昨天中心接到一起投诉,一位消费者说自己买了过期面包,后来经过工商人员调查,发现是超市工作人员忘记把过期面包回收导致重新上架销售。”
有些情况难获“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过期产品查处相对简单,可有些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比较麻烦。”胡永海说,像上城区有一件投诉案,一位消费者买了一袋果仁酥,回家后发现其已经变质,可生产日期却显示还未过期,消费者要求超市“一赔十”,商家却表示只能退货。
市工商局政策法规处一位人士说,《食品安全法》细则尚未出台,工商人员还是按照过去老消法(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些规定套用,难免会有些冲突。
月饼推迟生产跟《食品安全法》有关
和供应商重新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不同门店负责人互查……杭州不少超市为了监控食品安全想出了种种办法。“比如我们和供应商签订协议,一旦在卖场和配送中心发现过期变质或没有标明保质期的商品,超市就要对其作出处罚。”华润超市负责人说。
保质期短的食品,像面包、糕点等是容易发生投诉的“高危”品种。“月饼的生产,往往是在天气最炎热的七八月份。”翠沁斋负责人唐宝强说,今年厂家为了把质量问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前期安排生产计划时已经尽可能地推迟到八九月份再集中生产。有的西点屋为了尽可能卖新鲜面包,想出了建立折扣中心的制度,“门店里的面包只卖一天,然后集中运到折扣中心,打折卖给我们工厂的员工或是作单位福利。”可莎蜜儿西点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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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退一赔十事件
一.6月3日,上海工商卢湾分局查处了《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的上海市首起食品案件。工商卢湾分局接到一消费者申诉,反映其6月1日在辖区乐购超市买了7包“百味林多味花生”和1包“健强汤料”,均已过了保质期。根据消费者的申诉情况和实物发票,工商人员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超市退还商品价款56.40元,并以十倍的价款(564元)给予消费者赔偿。
二.6月1日晚间,上海消费者戴先生的妻子在肇嘉浜路上的乐购卢湾店买了一打麦氏啤酒,总价为73.8元。第二天戴先生准备饮用该啤酒时却发现,这12瓶啤酒都已经过保质期了。几天后,乐购超市退还了73.8元的啤酒款,另外支付了10倍的赔偿金738元。
三.6月5日上午,温州消费者伍女士打电话到市区勤奋路某虫草燕窝专卖店,让该处送一份价值158元的燕窝套餐,因为送外卖要另加6元,伍女士为此共支付了164元。她食用时发现其中的配菜已经变馊。经工商部门调解,店家同意“退一赔十”:退还伍女士164元,并赔偿一份价值158元的燕窝套餐,作为价值15元配菜的10倍赔偿金。同时,店家给伍女士写下保证书,愿意在一周之内,对食用过变质配菜的宝宝的健康负责。这是自今年6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以后,温州市工商部门作出的首例“一赔十”的调解案例。
3、十倍赔偿大连意外遇“冷”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从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了多重保险,尤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吃出蟑螂获十倍赔偿
上个月,消费者曾女士带孩子到市内一家餐厅就餐,曾女士花费28元钱点了套餐和饮品。餐厅里环境优雅,母子俩用餐心情不错,突然孩子发出惊叫,曾女士一瞧,发现孩子的套餐里竟然趴着一只蟑螂。曾女士投诉到沙河口区工商分局民权工商所。工商人员认为,餐厅作为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合乎卫生标准的食物饮品,出现问题也应采取积极态度妥善为消费者解决。在工商人员调解下,最终经营者一次性退赔消费者280元人民币,即问题套餐的十倍赔偿。
无独有偶,消费者江女士在开发区一家超市花费3.9元钱买了一袋450克装的长寿面,没想到在往锅里下挂面时,发现挂面里已经生虫子了。江女士找到工商所进行投诉。执法人员经过现场调查,认为商家理应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商家最终同意给江女士退货,同时给予商品的十倍赔偿39元。
调查:5个月处理案件不足十起
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前,对于包括食品在内的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商家主张双倍赔偿。而如今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的赔偿金”,看似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不小进步,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真正实施起来并没有起初颁布时想象那么乐观和顺利。记者从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实施5个多月以来,市消协处理有关十倍赔偿的案件不足十起。
究其原因,投诉部的李先生分析:一方面是多数问题被当场私了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数量不会太大、总价也不会太高,一旦发现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找到商家,商家一般都会选择与消费者私了解决,在退货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的补偿,尽可能让消费者满意。有时商家给消费者补偿的额度甚至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还高。“比如说,消费者喝出一瓶问题啤酒,啤酒代理商通常会给予消费者一整箱甚至两整箱啤酒作为补偿。”这样一来,许多问题在现场基本就可以解决。
另一方面是,多数消费者对十倍赔偿还不太了解,误以为只要是碰到了食品问题都可以十倍赔偿。消协有关人士称,消费者在要求十倍赔偿之前,一定要明确两点,一是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犯错的意愿。
提醒:
保留好购货凭证最重要
据了解,如今出现问题后很难界定商家犯错是否属于“明知”。而李先生表示,按照他的理解,商家的“明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食品卖场引进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二是从感官上可以判断食品已经变质却不撤柜;三是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对外销售。“相比于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的高热情,商家也在一门心思地钻研该法的各个条款。为此,作为许多消费者想从准备充分的商家那里,轻易获得‘十倍赔偿’的维权回报,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即便如此,只要有类似问题投诉到市消协,我们都会尽可能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达到消费者满意。”李先生如是说。
此外,由于无购物凭证、无法取证等原因,还有很多消费者未获得十倍赔偿。“消费时的购物小票、发票、信誉卡等凭证是维权中最有力的证据,很多消费者没有索要或保留凭证,致使无法证明食品是从哪里买的,是什么时间买的。”市消协提醒消费者,索要并保管好相关购货凭证非常重要。
4、九成食品投诉难获十倍赔偿 是否“明知”成难点
看着手中从超市买来的凤爪,南京市民王女士想要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但是遭到了超市方面的拒绝。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类似王女士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在半月中所接到的数十起食品投诉中,有近9成的十倍赔偿要求被拒绝,而其中商家犯错是否属于“明知”成为调解难点。
买了变质凤爪索赔遭拒
“你看看这明显是变质的凤爪,为啥不给十倍赔偿呢?”在南京市一家超市的售后服务办公室内,一位王姓的消费者正在向超市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要说法。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的这个真空包装的凤爪是前天晚上刚买的,买回家拆开后,就发现凤爪已经变质了,根本不能食用。由于当天时间太晚,她也就没有去找超市交涉。在第二天一早,她就带着买来的凤爪找到了超市售后服务部寻求说法。
在她看来,超市卖了变质的凤爪,就应该按照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她十倍赔偿。根据王女士出具的购买发票,该凤爪的价格是9.2元,也就是说超市应该赔给她92元。然而面对王女士的要求,超市表示拒绝,在该超市看来,他们也不知道凤爪变质了,因为不是“有意为之”,也就达不到《食品安全法》96条中,“明知变质而销售”所需承担“十倍赔偿”的后果。超市方认定,他们最多只能给王女士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退一赔一”。对此,王女士表示难以接受。
是否“明知”成索赔难点
“针对‘十倍赔偿’的条款,我们几乎每天都在研究,但这个变质凤爪肯定不能十倍赔偿。”卖出变质凤爪的这家超市售后部负责人很肯定地对记者表示,根据他们对“新法”的研究,能够进行“十倍赔偿”必须要符合“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条件,凤爪的包装是好好的,而且没有过保质期,他们也分辨不出好坏,套用“明知”作为的说法,显然不合适,自然“十倍赔偿”也就没有依据了。
“消费者要求商家进行‘十倍赔偿’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难点也就在这‘明知’的概念上。”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直言,在他手上,半个月以来没有一件食品投诉是消费者从商家那里获得了“十倍赔偿”。与此同时,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一组数据也显示,在“新法”实施半月之后,该协会所受理的数十起食品质量的投诉中,近9成的消费者未获“十倍赔偿”。
对于这一结果,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一位人士直言他一点都不吃惊。因为相比于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的高热情,众多商家却一门心思的仔细钻研“新法”的各个条款。显然,在目前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新法”的条款做出细则解释的背景下,业余的维权者,想从准备充分的商家那里,轻易获得“十倍赔偿”的维权回报,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该人士以一个消费者买了一个包子吃坏肚子举例说。在以往,只要消费者出具了医院的诊疗报告和保留了变质的包子之后,就可以要求包子店退一赔一,但现在如果要求十倍赔偿,就意味着消费者要举证商家“明知”包子变质而销售的证据,这无疑也提高了消费者维权举证的难度。
工商对“明知”首次作解释
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的许明副处长直言,一方面可能是商家在维权方面故意给消费者设置了一些障碍,但另一方面更主要的原因是很多消费者误以为,只要是碰到了食品问题都可以十倍赔偿。
他指出,消费者在要求十倍赔偿之前,一定要明确两点,一是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犯错的意愿。许明表示,按照他的理解,商家的“明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食品卖场引进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二是从感官上可以判断食品已经变质却不撤柜;三是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对外销售。
他强调,只要消费者发现商家以上的行为,在有购买行为之后,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伤都能要求商家履行“十倍赔偿”的责任。但对于卖场所销售的产品标签标注不全或是想买红豆沙冰棍,却给了绿豆沙等类似不会直接对人身造成损害的食品问题,消费者则不会得到“十倍赔偿”,最好按照《消法》“退一赔一”的条款进行维权。
对于王女士购买的真空包装的凤爪变质的遭遇,许明分析说,就真空包装的食品而言,如果没有超过保质期,超市方面确实无法从外表上直观分析是否变质,因此就工商部门的判断而言,商家不存在“明知”犯错的意愿,王女士“十倍赔偿”的要求也就得不到主张,只能依据《消法》退一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