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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广告上当受骗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3-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半年前我按某大报刊登的一则广告,向一家运动器材公司汇款二千余元邮寄一台健身器。几个月过去了,健身器至今没有收到。我几次写信或打电话到这家公司均查无音讯。请问:我所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赔偿?


 
回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提供健身器的这家运动器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并没有收到你邮寄款后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合格的健身器),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利。《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你可以向运动器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返还邮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关于刊登广告的某报纸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区别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法》第38条还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刊登广告的某报按正当程序审查了广告客户的各种手续,核实了广告内容,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未按《广告法》的规定对广告的各种手续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核实广告内容,则该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你也可以依法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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