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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合同法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而发生纠纷,有四种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原则下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解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解决争议的方式,它可以在诉讼外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的某个阶段进行,它的优点是方便、快捷、省时、省力,又不伤双方当事 人的和气,缺点是和解与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任意一方不自愿执行则归于失败。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当事人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1)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2)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5)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需注意以下几点: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双方应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双方在仲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与诉讼具有排除性,选择仲裁的,便不能向法院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交哪个仲裁机构,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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