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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能否再提起侵权之诉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110网律师
    医患纠纷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不单是因为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紧张,更多的是缘于现行社会医疗服务体系中涉及的民生问题。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如何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妥善处理纠纷,便成了司法实践中需认真考虑的重点。
【案情】赵某的妻子李某因怀孕临盆被送至县中心卫生院生产,但在待产过程中出现痉挛,遂于当日转送县医院治疗,分娩过程中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赵某与县医院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医疗纠纷协议书,双方一致确认李某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李某家属自愿放弃医学鉴定、诉讼等权利,县医院一次性补偿赵某5万元,双方签字生效,至此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赵某随即领取了5万元,并将李某安葬。事后,李某的父亲认为自己没有在和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应属无效,并以医疗事故侵权损害为由,将县医院告上法庭。问,李某父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和解协议性质如何?
【律师解析】李某父亲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和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合法有效。
和解协议是双方合意后的契约。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就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本案中,当赵某与医院就李某的死亡问题达成和解以后,损害赔偿案件就变成了履行和解协议的普通债务案件。
至于李某的父亲没有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是否会导致协议无效的问题,则应从代理的角度看待。赵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与县医院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在此,赵某的行为实际上成立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作为李某配偶的赵某与院方合意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自始至终的数次洽谈均为赵某一人出面。在如此长的时间里,李某的其他近亲属包括李某父亲在内,均未与医院进行任何形式的接洽,也从未提出过任何意见。所以,医院有理由相信赵某是代表了李某的所有近亲属的,其意见是李某近亲属的共同意见。赵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和解协议依法应为有效,故李某的父亲以和解协议无效为由,提起侵权损害之诉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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